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伟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单元**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王伟加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上结识。2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朋友需要购买体温枪,王某某便询问被告人王伟加有无购买渠道,被告人王伟加谎称自己有渠道可购买并已支付一半的费用,需要王某某支付另一半的费用才能提货,其后被告人王伟加通过自己两个微信账号编造聊天记录发给王某某骗取其信任。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伟加在本市福田区**广场收到被害人王某某转来购买体温枪的8000元人民币后逃逸。
2020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伟加在本市罗湖区**路**村**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伟加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加无视国家法律,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伟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加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伟加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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