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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伟,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8********,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原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幢**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监察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伟在担任景洪市公安局副局长、勐腊县公安局局长、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开设赌场、办理取保候审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案件查处、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采用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俞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俞某乙、刘某甲、聂某乙、颜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5.4万元。

(一)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伟多次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俞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在工作和职务晋升方面获得关照,每年在中秋节、春节期间贿送的人民币累计11.9万元:

1.2006年春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王伟收受俞某甲(时任景洪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所长)贿送的人民币2.4万元;

2.201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王伟收受俞某甲(时任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兼案件队长)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

3.2013年春节、中秋节,王伟收受俞某甲(时任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4.2014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王伟收受俞某甲(时任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5.2016年春节,王伟收受俞某甲(时任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贿送的人民币0.5万元。

(二)2008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伟收受云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林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6万元:

1.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王伟为林某甲开设的“**游戏厅”、“**娱乐城”的经营活动及案件查处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林某甲感谢其的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5月,王伟以勐海老家房屋被烧需要重新修缮为名,向林某甲索要人民币6万元。

(三)2011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伟和其妻刀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收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商务酒店法人林某乙为感谢在房地产开发及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8.5万元:

1.2011年4月,王伟在开车回家的路上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11月,王伟在景洪市**商务酒店停车场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14年春节期间,刀某某在**茶舍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王伟知情;

4.2014年4月,王伟在林某乙送其回家的车上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5.2015年8月,刀某某在**茶舍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王伟知情。

(四)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伟和刀某某多次收受个体老板俞某乙为感谢在房地产开发及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

1.2014年12月,刀某某在**公司收受俞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王伟知情;

2.2015年6月,刀某某在昆华医院收受俞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王伟知情;

3.2015年12月,刀某某在**公司收受俞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王伟知情。

(五)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伟、刀某某和刘某丙(另案处理)多次收受林某乙、俞某乙为感谢在房地产开发及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而以项目工程“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105万元。王伟、刀某某分得69万元,刘某丙分得36万元。

1.2014年7月25日,刀某某、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勐腊县艺墅学府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王伟知情;

2.2014年9月10日,刀某某、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勐腊县艺墅学府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王伟知情;

3.2014年11月28日,刀某某、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景洪市江北绿色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王伟知情;

4.2015年3月13日,刀某某、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景洪市江北绿色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王伟知情;

5.2015年5月18日,刀某、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景洪市江北绿色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5万元。王伟知情;

6.2016年1月9日,刘某丙收受俞某乙以景洪市江北绿色无公害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资源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王伟、刀某某知情。

(六)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王伟在长期借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版纳分公司法人刘某甲的云******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以本人需购买车辆为由,通过刀某某收受刘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七)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伟通过刀某某、刘某丙收受因开设赌场被上网通缉的聂某乙为感谢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八)2019春节,被告人王伟通过刀某某收受因开设赌场被上网通缉的颜某某为感谢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普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查封扣押通知书、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收据、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景洪市人民政府文件、勐腊县人民政府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王伟和刀某某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景洪市**电玩游戏室赌博案卷宗材料复印件、景洪市**电子游戏室赌博案卷宗材料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甲、黄某某、林某甲、李某甲、林某乙、俞某乙、魏某某、李某乙、郑某某、苟某某、匡某某、聂某甲、林某丙、潘某某、刘某甲、许某某、聂某乙、晏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颜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刀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开设赌场、办理取保候审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案件查处、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采用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75.4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湄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散件材料17份;

3、本案涉案财物人民币139.4万元,现暂存于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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