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伟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钻铁丝网进入新昌县**镇**股份有限公司,又从焊接车间厕所通风口攀爬进入该车间仓库,窃得半成品紫铜管组配件146.88公斤。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紫铜管组配件价值人民币773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伟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伟均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被告人王伟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新刚
附:
1.被告人王伟均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望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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