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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区**号,2012年10月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上述三人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4月28日以李某甲的名义与昌黎县茹荷镇人民政府签订《河道保洁看护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茹荷镇人民政府将姜各庄大桥以东、河道边界以北至码头的滦河茹荷镇区域承包给乙方李某甲保洁,全年费用为40000元,看护时间为一年,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乙方的看护责任包括确保河道无垃圾、无污染物、无杂草、告诫他人在河道内不准打桩、筑坝、阻洪等;乙方预交押金10000元,如不能履行责任甲方将扣除押金,看护费用不予支付且另行发包。甲方的经办人为茹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齐某甲,乙方“李某甲”的名字系白某甲所签写。后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上述三人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王伟及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托《河道保洁看护协议》,以滦河道由其承包、管理为由,向滦河入海口流段(即茹荷镇流段)内的广大养殖户勒索钱财。

(一)、被害人孙某某、谢某某在滦河道里拦网养殖超出其承包的乐亭县水域,延伸到昌黎县河面内后,在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上述三人已判决)三人向孙某某、谢某某索要河道管理费未果的情况下,三人预谋到孙某某、谢某某的养殖区内打捞养殖虾卖钱。自2017年6月27日至7月28日期间,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纠集被告人王伟及赵某甲、刘某某(上述二人已判决)等人,不顾孙某某等人的阻拦,多次强行到滦河王家铺流段孙某某、谢某某的养殖区内打捞养殖的车虾及白虾共计1000余斤,卖虾得款约60000元。

  (二)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上述三人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王伟及赵某乙、赵某甲(上述二人已判决)等人,打着白某甲与茹荷镇人民政府签订有《河道保洁看护协议》的幌子,慌称河道由其承包,采用殴打、滋扰的方式,以每根台绳2000元的标准向使用滦河水道育扇贝苗的养殖户们勒索管理费,广大养殖户基于恐惧,被迫向其交纳钱款共计39500元,其中被告人王伟参与如下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18日,白某甲伙同韩某甲、赵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在向养殖户李某乙强行索要河道管理费未果后,对李某乙实施围殴,并用铁锹将李某乙育扇贝苗的台绳砍断多根,造成李某乙受伤、部分扇贝苗死亡。

2、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齐某甲、周某某、吴某甲、齐某乙费用6000元(每户分担1500元)。

3、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刘某某、齐某丙、赵某丙费用6000元(每户分担2000元)。

4、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乙、赵某甲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吴某某费用6000元。

5、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任某甲、周某某费用2000元(每户分担1000元)。

6、2017年5月份,白某甲、韩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朱某某(妻子刘某某)费用4000元。

7、2017年5月份,白某甲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任某乙、任某丙费用2000元(每户分担1000元)。

8、2017年5月份,韩某甲、韩某乙及被告人王伟强行收取养殖户李某丙、赵某丁费用3000元(每户分担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承包合同、合作养殖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齐某乙、齐某丙、白某乙、孙某某、齐某甲、陈某某、康某某、邵某某、李某甲证言;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齐某甲、赵某丙、刘某某等陈述;被告人王伟与同案犯白某甲、韩某甲、韩某乙、赵某乙、赵某甲、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系涉恶犯罪团伙成员,伙同他人以承包河道并收取河道管理费为借口,多次采取暴力、滋扰手段,强拿硬要、任意霸占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伟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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