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伟平(绰号“哑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4********,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4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伟平到安福县平都镇幸福里酒店停车场对面院子内,窃取了欧阳某某4只母鸡。经认定,被盗母鸡价值480元。
2.2019年7月10日23时许,王伟平伙同他人到安福县平都镇新菜市场口子处刘甲的杂货店内,窃取了挎包一个,挎包内含7000余元现金、1个长虹牌手机、1各铂金戒指(花412.1元购买)及户口本、身份证等物。次日,民警在王伟平处查扣了该挎包。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3.2019年9月4日上午,王伟平到安福县平都镇西一路***号,在朱某某鸡舍内窃取了4只母鸡。经认定,被盗母鸡价值880元。
综上,王伟平作案3起,涉案金额887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领条、金饰销售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刘某乙、周柳根的证言;3.被害人刘甲、欧阳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伟平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胡博文
2020年4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伟平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