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伟斌,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2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后于同年4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韩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1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街**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01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2年6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日;2010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处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5年9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警告,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管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06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上列九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于同年6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郑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北省沧州市**村**号内开设网络直播形式的斗蟋蟀赌场,其中,郑某某负责人员招募、平台搭建等工作;张某某负责财务工作,与下级代理对接结算赌资。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明知郑某某等人开设网络斗蟋蟀赌场,仍为该赌场担任代理,本人积极参赌并接受赌徒投注、为赌徒结算赌资,按比例从郑某某、张某某处获取总投注额的返点。被告人郭某甲明知纪某某利用郑某某的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仍向纪某某提供网站赌博账号并代为与郑某某结算赌资,且管某甲接受投注使用的赌博网站账号亦系郭某甲提供。被告人程某某明知韩某甲利用郑某某的赌博网站在棋牌室内接受投注,仍向韩某甲提供郑某某的联系方式协助韩某甲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并在棋牌室内招待赌客。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手机鉴定,并由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进行审计,王伟斌、郭某甲、韩某甲、孟某某、王某甲分别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3695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3500元、323716元、291781元、150414元;张某某分别向王伟斌、郭某甲、韩某甲、孟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纪某某转账109769元、239348元、78788元、175528元、49493元、159000元、200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3月31日晚分别在上海市长宁区、宝山区、杨浦区等地分别抓获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上述人员到案后经多次讯问,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利用郑某某的网络斗蟋蟀赌博账号接受赌徒投注,为赌徒现场结算资金,并根据投注总额按比例从上家获取返点;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被告人纪某某、管某甲提供郑某某的网络斗蟋蟀赌博账号,并定期为纪某某结算赌资,其同时也在纪某某处投注参赌;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郑某某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妻子韩某甲,由韩某甲与郑某某联系获取网络斗蟋蟀赌博账号,后二人在经营的棋牌室内接受赌徒投注,并由韩某甲负责与赌徒结算资金并下注;
4.同案关系人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郑某某组织开设网络直播斗蟋蟀赌场,张某某负责赌场的财务工作,通过微信与下级代理联系,为下级代理充值并结算赌资;
5.证人韩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在孟某某住处看到孟某某和蔡某某等人共同通过电脑玩网络斗蟋蟀,并由孟某某下注并和他人结算资金;
6.参赌人员袁某某、许某某、管某乙、王某乙、马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等多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在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处参与网络斗蟋蟀赌博,并在现场结算赌资;
7.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等书证,证实2020年3月31日,民警对被告人王伟斌、纪某某、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等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
8.公安机关《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证实涉案各被告人的手机、电脑等物均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9.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手机截图等书证,证实张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为“ZH”的微信号与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王某甲、邱某某、孟某某进行联系,提供开号、充值、赌资结算等服务;
10.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郑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经审计,被告人王伟斌、郭某甲、韩某甲、孟某某、王某甲分别向张某某转账369518元、413500元、323716元、291781元、150414元;张某某分别向王伟斌、郭某甲、韩某甲、孟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纪某某转账109769元、239348元、78788元、175528元、49493元、159000元、20000元;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袁某某、许某某、管某乙、王某乙、马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等三十余人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12.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民警许某某、尤某某、方某某、顾某某、殷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九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3.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的身份情况及王伟斌、纪某某、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伟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伟斌的本次开设赌场犯罪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纪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管某甲一年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尧杰
检察官助理 郭润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伟斌、韩某甲、纪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015****)。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后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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