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王伟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7********,初中文化,系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人,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伟旵曾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伟旵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从江苏省镇江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旵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伟旵,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伟旵作为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背景、印发虚假广告进行公开宣传,以支付11.5%-17%年收益并保本付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邵某某、路某某等29余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9万元。被告人王伟旵集资所得资金均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180万余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伟旵作为张家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背景、印发虚假广告进行公开宣传,以支付11.5%-17%年收益并保本付息为诱饵,先后向潘某某、钱某某、沈某某等3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2万元。被告人王伟旵集资所得资金均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220万余元。
被告人王伟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伟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仲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伟旵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伟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旵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伟旵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松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伟旵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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