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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杰、田中华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王伟杰,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附**号。被告人王伟杰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2013年7月17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14日释放。

被告人田中华,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田中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2017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8日释放。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伟杰与被告人田中华经预谋后,共同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村南区**幢**室,采取由被告人田中华技术开锁后帮王伟杰望风、由被告人王伟杰直接进入被害人家中并直接拿走财物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手镯2个。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伟杰与被告人田中华经预谋后,又至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小区**幢**室,采取由被告人田中华技术开锁后帮王伟杰望风、由被告人王伟杰直接进入被害人家中并直接拿走财物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250元、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翡翠挂坠(含绳珠)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翡翠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660元的18K金项链(重2.536克)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iphone 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90.4元的足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405.6元的足金手链(重7.74克)1条、价值人民币5517.6元的足金手链(重12.54克)1条、价值人民币1782元的足金耳饰(重4.05克)1对、价值人民币479.6元的足金耳饰(重1.09克)1对以及手镯2个、手表2只、手机1部、戒指1枚、珍珠耳环1对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赃款人民币4500元及赃物翡翠挂坠(含绳珠)1条、翡翠挂坠1块、18K金项链(重2.536克)1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翡翠挂坠(含绳珠)1条、翡翠挂坠1个、18K金项链(重2.536克)1条、现金人民币4500元(均系照片)等物证;

2. 销售单据、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耿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被盗物品翡翠挂坠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伟杰、田中华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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