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伟,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门**号。198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1998年2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2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患*****不适宜羁押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伟来到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长庆油田伺机盗窃时,发现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职工食堂门口的黑绿色捷安特自行车,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剪钳将钢丝锁剪断,准备推走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开元路派出所。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于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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