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王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伟曾因盗窃于2019年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王伟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1月、2020年5月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15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伟至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烟草局大门南侧停车处,采用撬别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分别盗取受害人彭某某和郭某某车内香烟、手机等物品,被盗香烟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366元,被盗手机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60元。
2.2020年5月15日24时许,被告人王伟窜至邳州市东湖街道亚都花园西门对面辅道停车处,采用撬别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盗取受害人韩某某车内硬币十余元和眼镜等物品。
3.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伟至邳州市**街道**路**花园南门东侧“**超市”,采用撬别门把的方式进入店内,将收银台内的收钱箱盗走,箱内有硬币若干元。
4.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伟至邳州市运河镇解放东路老汽车站宿舍门口蒋某某的商店内,采用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店内三瓶饮料。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王伟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王伟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提供被扣押的物品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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