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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王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4********,汉族,文盲,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王伟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1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盗窃,于2020年10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伟醉酒后在界首市**镇集西“依美汇”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红色“赛莱斯”电动两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16元。

被告人王伟系被书面传唤到案。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或者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50%以上,且其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68页,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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