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王伟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遂利用微信群对外发布虚构的刷单信息,承诺先由被害人按要求在被告人王伟注册的淘宝店铺“**车业”内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再由被告人王伟寄出空包裹,最后在被害人操作“确认收货”后由被告人王伟通过银行卡返还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及佣金,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为其提供资金。后被告人王伟因资金链断裂,其于2019年12月3日开始在收取刷单的被害人货款后,遂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并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货款人民币1798元;
2、2019年12月3日至4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货款人民币8596元;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4、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货款人民币2198元;
5、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6、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7、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8、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货款人民币1798元;
9、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10、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詹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
1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货款人民币1890元;
1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货款人民币1698元;
1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货款人民币1798元。
综上,被告人王伟共诈骗13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5564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伟家属代其向上述13名被害人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其中9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伟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 淘宝账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材料;4.电子数据检查材料;5.视听资料;6.搜查及扣押材料;7.对现场的辨认;8.勘验、检查笔录;9.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穗埔检刑建〔2019〕24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7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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