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营村,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平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伟用偏向女性化的“杨依霜”的姓名,冒充女性在QQ相亲群里发布交友信息,被害人某某甲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王伟为使某某甲相信其为女性,给某某甲发女性照片,并使用变声软件给某某甲发女性声音的语音,二人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王伟以还信用卡、还花呗、垫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某某甲共计248794.65元。因被害人某某甲催要还款,王伟于2020年4月24日与被害人见面,承认自己是男性,并继续以在网络上玩“扑克王”游戏每天可以盈利3000元为名,让被害人某某甲继续出资投入到该游戏中赢钱后可以归还之前欠被害人的钱。某某甲给王伟转款14106元后,王伟将钱全部在赌博游戏中输掉。被告人王伟骗取被害人某某甲262900.65元,案发前共计还款62848.15元,尚有200052.5元未归还,被告人王伟将诈骗所得用于参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某某甲与被告人王伟2020年2月份-4月份、QQ、支付宝转帐交易记录,被害人某某甲与被告人王伟QQ、微信信息截图,被害人某某甲与被告人王伟及王伟使用的王依伟、王某某支付宝、QQ、微信交易截图、记录、明细,被害人某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某某甲与被告人王伟QQ聊天记录,王某某的微信截图及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伟的供述;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000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王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文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