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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王伟,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原大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曾因吸毒,于2002年8月22日被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王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该分局解回再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伟在本市六合区大厂扬村路扬子二村小区门口李某某车内,以13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2.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伟在本市六合区大厂南京钢铁厂1号门附近,以13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2019年11月6日, 被告人王伟在位于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的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伟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春明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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