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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伟,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淮滨县**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镇**街,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份,被告人王伟因赌博欠下大额高利贷,无力偿还,被告人王伟找到其在北城信用社工作的同学李某帮忙贷款,被告知办理贷款需要有房产抵押。被告人王伟通过街上办理假证的小广告联系上武汉办理假证的人员,套用陈某、李某乙、张某及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四套假房产证、假房屋他项权证、假房地产评估报告。被告人王伟于2009年3月30日、2009年4月6日、2009年4月20日先后在淮滨县信用联社北城信用社利用三份假房产证作抵押冒用陈某、李某乙、张某名义贷款三笔,每笔6万元共计贷款18万元。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王伟冒用裴某、李某乙的名义作为担保人,以张某乙的名义从张庄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王伟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淮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王伟于2014年11月案发后潜逃,王伟在逃期间拒不归还上述四笔贷款。北城信用社信贷员李某和张庄信用社信贷员符某某作为王伟贷款的经办人,因害怕承担责任,被迫将王伟诈骗的18万元和3万元贷款分别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银行贷款资料、淮滨县公安局提取的房产信息证明等;2.证人陈某、李某某、王某、张某、张某乙、裴某、李某、符某某和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同意,以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到期没有偿还贷款且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贷款诈骗金额21万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志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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