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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芗城区石亭镇新厝村土地庙内,盗窃功德箱内的添油钱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及洪某某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被害人黄某某及洪某某抱住并抓扯住衣服,被告人王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拖拽被害人黄某某使其摔倒在庙门口的地上,被告人王某某还继续挥拳殴打洪某某,并踩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胸口一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左脚后跟踢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在挣脱黄某某及洪某某的拉扯后被告人王某某带着所抢的300元钱款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漳浦县佛潭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洪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 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检  察  员:王志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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