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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传伟受贿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传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原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局**。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宿舍**楼**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经海南省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谭友敏、蔡兴照,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传伟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传伟利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局**职务上的便利,在砂场采砂许可、监管和水利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许某甲、吴某甲、郭某某和王某某等4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许某甲18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海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甲(另案处理)授意其助理陈某某、员工许某乙向被告人王传伟打招呼,让王传伟为**公司非法采砂及采砂许可延期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感谢王传伟的帮助,许某甲通过陈某某、许某乙分五次共送给王传伟185万元。

(1)2017年3月,陈某某在海口市**路**酒楼送给王传伟5万元现金。

(2)2017年5月,陈某某在海口市**大道和**路的交叉口附近的**饭店送给王传伟10万元现金。

(3)2017年11月,陈某某在海口市**路**山庄的停车场,将送给王传伟的30万元现金交给王传伟的小学同学吴某乙,随后吴某乙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政府宿舍将该30万元现金转交王传伟。

(4)2017年12月,陈某某在海口市**大道**咖啡的停车场,将送给王传伟的40万元现金交给王传伟的妻弟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政府宿舍将该40万元现金转交王传伟。

(5)2018年6月,许某乙在海口市**路**中学门口,将送给王传伟的100万现金交给王传伟的妻弟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政府宿舍将该100万元现金转交王传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责分工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许某甲、李某乙、吴某乙、李某甲、黄某甲、周某某、许某丙、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传伟的供述和辩解。

二、收受吴某甲50万元的事实  

2017年9月,海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吴某甲向被告人王传伟打招呼,让王传伟为**公司采砂许可延期等事宜提供帮助。2018年1月,为感谢王传伟的帮助,吴某甲在海口市**路**茶庄与王传伟喝茶时告知王传伟,其送给王传伟的50万元现金放置在该茶店1楼南门口附近的一家烟酒行,随后王传伟到该烟酒行将50万元现金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建筑用河沙采砂权出让合同、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也顺延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报告、相关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李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传伟的供述和辩解。

三、收受郭某某20万元的事实  

2017年8月至9月,郭某某向被告人王传伟打招呼,为其承包的海口市**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2018年2月,为感谢王传伟的帮助,郭某某在海口市**路**村口附近,将送给王传伟的20万元现金交给事先约定好的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政府宿舍将该20万元转交王传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传伟的供述和辩解。

四、收受王某某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8月,王某某向被告人王传伟打招呼,让王传伟将来为其开展采砂业务提供帮助,王传伟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在海口市**路**茶庄送给王传伟20万元现金,王传伟将钱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王传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  

检  察  官:李相啸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传伟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由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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