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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传林故意杀人、抢劫等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传林,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奥某某,男,殁年60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市**镇**村**组人。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传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末,被告人王传林前往神木市找工作,其来到神木市后一直未找工作而是沉溺于上网,当随身携带的钱花完后,王传林便预谋实施盗窃。2019年11月21日零时许,王传林步行至神木市**街道办事处**村,潜入被害人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由于未找到值钱的财物,其欲离开之时发现折某某开车回家,王传林遂产生抢劫折某某的想法。王传林藏在折某某家的墙根处,准备等折某某入睡后实施抢劫。11月21日2时许,王传林再次潜入被害人折某某家中,在折某某家中找到菜刀、铁丝、钳子等作案工具后将熟睡的折某某弄醒,其持菜刀架在折某某脖子上逼折某某交出黑色VIVO 牌Y66 手机一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43288)一张,并逼迫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其用铁丝将折某某手脚绑在椅子上后拿着被害人的手机和银行卡逃离。2019年11月21日3 时许其在**办事处农商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3700元现金,后返回神木市区。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传林再次来到神木市**街道办事处准备实施盗窃,其在**街道办事处学校附近的一废弃房屋内居住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王传林来到**残疾人办事处隔壁的被害人奥某某家,由于奥某某家大门锁着,王传林翻墙进入奥某某家院内,其用铁棍撬房门未果,后将窗户的防盗窗螺丝拧开,从窗户上翻进奥某某家中,在奥某某家翻找财物未果,其发现奥某某家不经常住人,当晚就决定暂住奥某某家中。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奥某某回家发现在卧室睡觉的王传林,奥某某便质问王传林是谁,为何住他家,王传林没说话,奥某某上前把王传林的脖子搂住,王传林伸出左手也搂住奥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拿起自己事先放在床上一把屠宰刀,在奥某某的胸背部等部位捅刺数刀,致被害人奥某某倒地。王传林发现被害人奥某某死亡后,在奥某某的衣服口袋里翻出700余元的现金和黑色华为NEX3手机一部,从奥某某家中找到DVD一部。其在处理作案现场时邻居刘某甲在奥某某家墙外喊奥某某让给其老婆王某甲回电话,王传林害怕事情败露,谎称奥某某外出手机在家充电,便逃离现场。下午3时许,奥某某妻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奥某某家中发现奥某某已死亡,遂报警。

通过调取监控公安局民警确定被告人王传林有作案嫌疑,并于2020年5月30日在榆林市**宾馆208将王传林抓获,当场查获黑色VIVO Y66手机、屠宰刀、华为NEX3手机、现金等物品。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奥某某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胸背部致左肺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575元。黑色华为NEX3手机一部价格为3786元,步步高DVD价格为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单刃刀、黑色鸭舌帽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折治向的陈述;5.被告人王传林的供述和辩解;6.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8.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林非法入室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故意杀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非法入室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传林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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