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传远、何继承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传远,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业州镇船儿岛社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继承,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业州镇指阳社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传远、何继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何继承从被告人王传远手中陆续购得甲基苯丙胺2.2g(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后,分别出售给向某某和邵某某。其中,贩卖给向某某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1.9g,贩卖给邵某某甲基苯丙胺1次0.3g、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共获毒资2300元。

2019年1月20日和2月20日被告人王传远给杨某某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4g、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获取毒资1000元。

2019年1月3日、5月20日、6月13日被告人王传远三次给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9g,获取毒资900元。

2019年8月2日、9月27日被告人王传远给向某某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g,获毒资1350元。

综上,被告人王传远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2g、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被告人何继承贩卖甲基苯丙胺2.2g、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始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提取的向某某、邵某某、陈艺等人微信转账截图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邵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对向某某、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手机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传远、何继承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远、何继承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传远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南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传远、何继承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