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伦宣,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伦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伦宣单独或者伙同王某某(在逃)虚构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狮子岭建休闲山庄、郴州市北湖区月峰瑶族乡太阳村建工程项目等事实,取得被害人洪某某、曹某某、何某甲等人的信任,骗取多名被害人承包工程押金共计19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伦宣以要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太阳村)狮子岭建一个休闲山庄为由,取得被害人洪某某的信任。2017年11月24日17时许,洪某某从自己的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0501********转了5万元保证金到王伦宣的建设银行账号62170029801********,之后,王伦宣全无音讯。
2、2017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伦宣以要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狮子岭建一个休闲山庄为由,取得被害人曹某某、何某甲的信任,5月11日上午,曹某某、何某甲按约定来到劳动路鑫赋宾馆与王伦宣签订了一份40万元“太阳村狮子岭休闲山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曹某某当场给了王伦宣预付款1万元现金,5月14日,何某甲在保和乡农商银行从农商银行卡62309018100********转了39万元到王伦宣的建设银行卡900100013063********。9月22日,曹某某经保和乡政府核实合同书上盖的“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人民政府”印章是假的,要求王伦宣退款。10月份,王伦宣退了10万元现金给何某甲,11月份退了5万元到何某甲的农商银行账号62309018100********。之后,王伦宣全无音讯。
3、2017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伦宣以要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狮子岭建一个休闲山庄为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之后赵某某和王伦宣在郴州市劳动路鑫赋宾馆308房间签订了“太阳村狮子岭休闲山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赵某某当场用手机银行(长沙银行卡62144678731********)转了5万元钱到王伦宣的建设银行卡62170029801********。之后,王伦宣全无音讯。
4、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伦宣以要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狮子岭建一个休闲山庄为由,取得被害人段某甲、段某乙的信任,之后段某甲、段某乙和王伦宣在郴州市北湖区政府旁“好有味”签订了“太阳村狮子岭休闲山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并分别转账15万元给王伦宣。之后,王伦宣全无音讯。
5、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在逃)为归还赌债,以建设郴州市北湖区月峰瑶族乡太阳村游泳池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2016年6月7日,何某乙与王伦宣、王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政府隔壁的好有味餐馆签署了承包合同。王伦宣、王某某以收取工程押金的名义骗取何某乙20万元(何某乙转账12万至王伦宣农商银行账户:900100013063********,取现金8万元交给王伦宣)。
6、2016年7月,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以要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同心瑶族村狮子岭建一个休闲山庄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之后向何某乙索要拉关系送礼费用4万元现金。2016年8月1日,王伦宣、王某某又以将太阳村狮子岭休闲山庄建设项目承包给何某乙为由,骗取何某乙工程押金30万元。
7、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以一起合伙建设太阳村新村部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之后以收取工程押金的名义骗取何某乙3万元现金。
8、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以一起承包太阳村通村公路加宽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2016年8月1日,王某某以该工程需要协调关系为由骗取何某乙2万元。2016年10月份,王某某以太阳村通村公路项目关系疏通好为由,骗取何某乙工程押金30万元.
9、2016年12月,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以投资太阳村建设工程的投资老板要验资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骗取被害人何某乙15万元。
10、2016年7月,被告人王伦宣伙同王某某以太阳村农贸市场加层建设为由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信任,2016年7月至9月先后三次骗取何某乙共计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伦宣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期间,退还被害人何某甲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琳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伦宣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伦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伦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伦宣具有诈骗他人财物199万元、主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伦宣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