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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伦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伦,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被抓前,海南省万宁市****社区**村出租屋2015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个月,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于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伦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王伦驾驶三轮电动车经过万宁市**镇**路**中学学校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中学学校体育场围墙外人行道人的“本铃”牌BL800DQT-2型二轮电动车没有上锁,且没有人看管,便产生盗窃该车想法,接着被告人王伦就将该车直接搬上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上,盗运回租住的出租屋里存放。2020年7月24日20时许,王伦将该车卖给吴某某。2020年7月28日16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万宁市**镇**社区王伦租住的出租屋里,将被告人王伦抓获,当场从该出租屋里缴获作案使用的三轮电动车1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3辆;当天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伦配合指引下,在万宁市**镇**社区**村吴某某租住出租屋里,缴获到被告人王伦盗窃潘某某的那辆电动车并发还给潘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总计为人民币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伦具有盗窃前科且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伦现被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财物(三轮电动车一辆,二轮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三辆)现存放在万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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