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佑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研究生学历,原系武汉市江岸区**局**,曾任武汉市江岸区**局党委**、**,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江岸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5月14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2019年5月24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江岸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王佑民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武汉市江岸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8月30日武汉市江岸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完毕,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佑民在担任武汉市江岸区**局**期间,利用全面负责武汉市江岸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程某某、陈某甲等人在承接市政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7.08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某贿赂47.08万元。
2007年初,被告人王佑民接受福建商人杨某某的请托,为杨某某承接武汉市江岸区市政工程提供帮助。为感谢王佑民的帮助,杨某某以140万元即高出市场价47.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佑民所有的武汉市江岸区**栋**层**室房屋。
(二)收受程某某贿赂共计115万元。
2009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佑民接受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接武汉市江岸区市政工程提供帮助。2010年8月4日,程某某出借190万元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毛某某。为感谢王佑民的帮助,程某某同意毛某某将应由其本人收取的该笔借款利息支付给王佑民。之后,王佑民向毛某某收取该笔19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75万元,王佑民除了支付程某某10万元利息外,剩余的65万元归自己所有;2010年12月,为感谢王佑民的帮助,程某某向王佑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三)收受陈某甲贿赂75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王佑民接受武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甲的请托,为其承接武汉市江岸区市政工程提供帮助。为感谢王佑民的帮助,陈某甲向王佑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75万元。2014年7月,王佑民得知陈某甲因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江岸区**局提供的相关工程项目资料;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流水、凭证资料;相关公司的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杨某某的房产资料等书证;2.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杨某某、程某某、陈某甲、毛某某、让文才、王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王佑民供述与辩解等。
二、高利转贷罪
2007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佑民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购房、房屋装修等名义,多次从武汉市**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共计326万元,并将其中的321万元分别转贷给杨某某、毛某某、陈某乙、邵某某等人收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共计94.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银行提供的王佑民、毕某某、刘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贷款合同;武汉**银行等银行账户流水、凭证;相关公司的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瞿某某、童某某、毛某某、陈某乙、邵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佑民的供述和辩解等。
2019年11月16日,武汉市江岸区监察委员通过江岸区委组织部通知被告人王佑民接受调查,王佑民主动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佑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接市政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7.08万元,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佑民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自首。被告人王佑民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星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佑民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