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00号
被告人王作贯(聋哑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有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苏雨霞,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作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作贯来至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798号工厂附近,趁周围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胡某甲停放该厂内的一辆蓝色五星快龙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价值3421元),后将涉案车辆藏匿于龙港市西四街吉祥路5号一单元301室楼下。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作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涉案电动三轮车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胡某甲表示对被告人王作贯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处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作贯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作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作贯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作贯系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作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作贯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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