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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佩佩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06号

被告人王佩佩,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佩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居住在本市**镇**路**园的被告人王佩佩了解到抖音、快手主播圈的网红都喜欢换车,为进入网红圈诈骗财物,王通过帮其中一名主播高价卖车获得信任,进而认识了网红主播圈的被害人董某某、钱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自2019年9月开始,王佩佩谎称能高价卖车、低价买车,诱骗被害人委托其买卖汽车,后以低价卖车套现、擅自售卖他人汽车、将委托购车款直接据为己有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8日,被害人高某某委托王佩佩售卖一辆红色福特小汽车(车牌冀A6**,约价值242000元),并将小汽车交由王开走。两日后,王佩佩告诉高某某已找到买家并以251000元成交,还给了高1万元作定金,承诺15日内支付尾款。实际上,王佩佩将福特小汽车以18万元的价格低价卖给了深圳南山区**车行的老板韩某某,除去支付高的1万元定金,王将剩余的17万元据为已有。

二、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黄某某委托王佩佩购买一辆宝马Z4汽车,王谎称恰好有一辆宝马Z4要卖,双方协商以24万元价格交易,后黄陆续向王转账15万元,但王收款后无任何购车行为,并将高的15万元购车款据为己有。

三、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钱某某委托王佩佩售卖一辆长城魏派汽车(车牌粤S7**,约价值20万元)。王佩佩将汽车开走后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深圳**车行的老板韩某某,只给了钱5000元作定金,将其余85000元据为己有。

四、2019年9月底的一天,王佩佩谎称要与被害人钱某某合伙倒卖奔驰车从中获利,钱陆续向王转账27万元用于购车,但王并未实际购车,而是将钱的27万元据为己有。

五、2019年10月6日,被害人董某某委托王佩佩帮忙修理他的玛莎GT小车(车牌黑A2**,约价值40万元),后交由王开走,王在未告知董的情况下,将该车以18万元价格抵押给深圳市**车行老板韩某某,后将18万元据为己有。

六、2019年9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委托王佩佩购买一辆奔驰GL**,王将张带至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一家车行购车,后因车型不符未购买成功。王佩佩谎称其个人可以帮张某某购买,张遂转账25万元给王,王收款后将25万元购车款据为己有。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将王佩佩扭送至虎门公安分局**派出所。破案后,上述被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流水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佩佩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佩无视国法,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健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佩佩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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