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佳伦,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2002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佳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4时许,王佳伦与“小银发”(在逃)骑三轮摩托车至昆明市呈贡区联大街地铁站A口昆明鼎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旁,将该公司堆放在员工宿舍外工地上的护栏铁座盗走,随后两人到昆明**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进行销赃。经认定,被盗铁座价值2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佳伦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佳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佳伦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292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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