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佳成,曾用名王嘉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5********,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佳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佳成与刘某某均系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部员工。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佳成与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交往。2019年4月间,刘某某向被告人王佳成提出分手,并租住于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园**号楼**门**室,与其前男友李某共同居住。其后,被告人王佳成多次发现刘某某与李某同行,遂心生不满。
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佳成至**园**号楼**门楼道内,等待被害人刘某某下班返回。期间,被告人王佳成曾至该楼栋**室敲门询问刘某某租住处,其后又在楼道内偶遇李某,经向李某询问得知其身份。当日8时许,被告人王佳成在该楼道内与下班返回租住处的刘某某相遇,该王质问其与自己分手及与前男友李某恢复关系,并再次提出欲与刘某某继续恋爱关系。刘某某向被告人王佳成解释后,明确拒绝其要求,该王失望至极,亦深感情感被骗,遂恼羞成怒,趁刘某某不备,在**室门外楼道内猛然对其用力扼颈,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其后,被告人王佳成使用刘某某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房门,并将刘某某尸体拖至床上。
作案后,被告人王佳成将刘某某租住处衣物、化妆品等物品搬运至其租住的**园**号楼**门**室,并返回刘某某租住处,使用水果刀、碎镜片割腕自杀未果,其后又下楼购买相关药品及香烟进行吞服,并再次自杀未果。2019年5月11日20时许,李某下班后返回刘某某租住处,发现屋内的被告人王佳成及刘某某尸体,其随即下楼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达后将被告人王佳成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子悦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佳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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