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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佳楠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王佳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佳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佳楠于2017年11月通过微信群内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的虚假内容。2017年11月中旬至2018年1月初,王佳楠以办理贷款需要屏蔽不良记录、办证费等名义多次在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等地收取被害人耿某某、李某某、曹某某费用共计42300元,所得款项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款凭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解回羁押审批表、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耿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王佳楠的供述和辩解;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佳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俊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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