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依勇,曾用名方人县,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台州市**服饰厂法定代表人、厂长,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幢**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1998年4月1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0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台州市**服饰厂财务人员,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1998年4月1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0 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依勇、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1月13日,椒江市**服饰厂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该厂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口口相传、高息利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1994年底,为统计集资款、方便支付本息,该厂要求集资参与人将借条转换为存款付息存折。1995年2月22日该厂更名为台州市**服装厂(已注销),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向社会公众集资。
被告人王依勇自该厂设立起担任法定代表人、厂长。该厂设立之初至1994年底,主要由王依勇母亲石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经手集资款。1994年底,被告人何某某担任该厂财务人员,负责把该厂集资参与人的借条更换为存折,接替石某某收取、登记集资款,支付本息。1997年7月,王依勇携同何某某、石某某等家人外逃,并通过他人使用方人县、朱某某的虚假身份信息落户。
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该厂向王某甲、王某乙、泮某某等9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人民币1903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57万余元。
2018年7月2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洛阳市正骨医院郑州医院住院部抓获被告人王依勇、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身份证2张、机动车驾驶证2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照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存折、集资清理统计表、营业执照等书证;
3.王某乙、泮某某、王某甲等集资参与人、证人吴某某、阮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邱某某、叶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王依勇、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台州市**服装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王依勇作为该厂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该厂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向9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人民币1903万余元,并造成损失人民币1686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敏捷
附:
1.被告人王依勇、何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6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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