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周宜锋,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王俊,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
被告人周宜锋、王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宜锋、王俊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俊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宜锋、王俊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周宜锋、王俊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后于2020年6月28日至7月2日,在南京市栖霞区招商1872 i-park公寓内租赁房间作为卖淫场所,招募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卖淫女卖淫,被告人周宜锋、王俊等人通过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接待嫖客、统一收取嫖资、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组织卖淫活动,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周宜锋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分配非法获利等;被告人王俊主要负责前期卖淫场所房间租赁手续办理、与招揽嫖客的营销人员对接等。经查,该团伙通过组织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4372元。
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宜锋和卖淫女刘某某等抓获。2020年7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俊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宜锋、王俊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宜锋、王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宜锋、王俊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宜锋、王俊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宜锋、王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王红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宜锋、王俊现均被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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