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市公务用车平台驾驶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从涟水县高沟镇王嘴村王某乙家出发,沿涟水县301县道(原32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灰墩办事处与义兴镇交界的罗庄闸处停车休息时,经群众举报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件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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