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俊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俊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情报中心通过信息研判,发现一名叫王俊宇的男子于2020年1月8日从耿马至昆明,有涉毒嫌疑,遂将该线索通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禁毒大队协助进行核查。当日10时20分,侦查员在昆明市盘龙区**巷路边将被告人王俊宇抓获,当场从其所背的黑色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分别为774.94克、775.40克、774.49克;从其所提的粉色塑料袋内一件黑色衣服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坨,合计净重988.09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12.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毒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俊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宇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申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俊宇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7碟。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指定管辖批复1页。
4.查获的毒品现扣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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