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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俊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俊,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壁山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俊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俊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太子广场“太子酒店”二楼,酒后无事生非,将酒店两扇铝合金窗、两张椅子从二楼扔下,致使窗户损毁,并导致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楼下停车场的一辆黄色本田飞度小汽车车身玻璃损坏。后王俊与欧阳某某协商时,又用脚踢坏该车左前门晴雨挡。民警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王俊抓获。经价格认定,被害人欧阳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57元,酒店被损坏的铝合金窗价值人民币11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王俊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两张椅子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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