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王俊敏,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301970********,河北省涿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址及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涿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4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涿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俊敏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王某甲家南侧街道,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俊敏持单刃刀具向马某某左大腿部位捅刺,后王俊敏开车将马某某送往怀来县医院抢救,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俊敏从医院逃离。经鉴定,马某某符合左大腿锐器创致左侧股动脉及股静脉破裂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俊敏于案发当日22时许到涿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2、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抢救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武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俊敏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敏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全爱平
检 察 员:张四萍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王俊敏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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