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俊杰,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刑事拘留前住**省**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9年9月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2019年9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王俊杰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对被害人王**称自己要购买一辆奔驰牌汽车,需要借50000元。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俊杰50000元,王俊杰收到钱后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手机关机失去联系。至今未给王**还钱。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共计500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俊杰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对被害人程**称需要借20000元用来还信用卡,并承诺三天内还钱,程**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俊杰200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将钱全部用于还自己的信用卡。过了三天后王俊杰并未给程**还钱,程**一直要求王俊杰还钱,到了2019年4月10日,王俊杰通过微信转账给程**5000元。至今王俊杰未将剩余的15000元还给程**,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程**共计150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俊杰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门口的商店对被害人周**称有急事需要借钱,周**告诉王俊杰没有钱给他借,随后王俊杰拿上周**手机打开其支付宝,在支付宝里的“网商贷”平台里贷款42000元,当时周**的支付宝余额有6800元,贷款之后余额有48800元,而后王俊杰让周**扫他的支付宝二维码,周**按照要求扫了该二维码后显示转账470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承诺两天内还钱。之后周**多次要求王俊杰还钱,但王俊杰一直以信用卡消磁等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将钱还给周**,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周**共计47000元人民币。
4、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王俊杰给被害人张**打电话称需要借60000元还信用卡,而后王俊杰拿着一个POSS机到**市公安局十二小便民警务站找张**,张**分别用了两张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在该POSS机上刷款共计600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承诺在2月底还钱。2019年2月19日,王俊杰再次到**市公安局十二小便民警务站找张**,然后借用张**的手机下载“苏宁易购”、“借呗”、“京东金融”等贷款软件,并以张**的名义分别在“苏宁易购”贷款15500元,在“借呗”贷款4500元,在“京东金融”贷款4400元,共计贷款 24400元,随后张**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俊杰24400元。2019年3月1日,王俊杰给张**打电话称让其到喀什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拿钱,张**到了后,王俊杰称自己没有钱还,并且欠其他人80000元没有还,又向其借款。张**告诉王俊杰自己没有钱给他借,但王俊杰不让张**离开,并让其想办法。被逼无奈,张**通过两个朋友借款65000元,然后将这6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俊杰。王俊杰共计收取张**149400元后分别用于还他人借款和网络赌博,之后张**多次要求王俊杰还钱,王俊杰先后给张**共计还款40000元,还剩109400元至今未还,被告人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张**共计109400元人民币。
5、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王俊杰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对被害人钱**称自己资金紧张需要借款10700元,并拿出随身携带的POSS机,随后钱**用信用卡在该POSS机上刷了10700元 ,王俊杰承诺将自己的信用卡还完就给钱**还钱。王俊杰收取钱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钱**共计10700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王俊杰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对被害人辜**称自己要购买一辆奔驰汽车,需要借50000元,因为章**的支付宝账号限额,所以先通过支付宝给王俊杰转账了15000元。当天下午,王俊杰随身携带了一个POSS机,辜**就用信用卡在该POSS机上刷了30000元。2019年4月10日,王俊杰向辜**的朋友丁**借钱,但对方不愿意给其借,然后王俊杰就让辜**帮忙向丁**借钱,辜**便向丁**借了信用卡后交给了王俊杰,王俊杰拿上信用卡后刷了30000元。辜**共计给王俊杰750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全部用于网上赌博。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辜**75000元人民币。
7、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杨**与被告人王俊杰一起在**公安局警务技能培训基地一起培训时,王俊杰对杨**称自己没有带够培训费,向其借3800元。王俊杰先后共计向杨**借款95877元,并将钱用于网络赌博和还他人借款。期间王俊杰共计给杨**还款45725元,还剩50152元至今未还。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杨**共计50152元人民币。
8、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俊杰以开物流公司让被害人王**入股为由,给自己转账50000元,王**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和银行存现40000元,共计50000元给王俊杰,王俊杰收取钱后给王**承诺每天会给其200元的利润。之后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4月4月10日期间,王俊杰一直以物流公司资金不够为由向王**借钱,王**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计转账给王俊杰1819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用于网络赌博和还他人欠款,王俊杰先后给王**还借款79420元,还剩152480元未退还给王**。被告人王俊杰以开物流公司让被害人王**入股和物流公司资金紧张为由,骗取王**共计152480元人民币。
9、2019年3月11日,被害人罗**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值班时,被告人王俊杰对罗**称自己在**市迎宾大道飞机场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钱,随后罗**用自己的信用卡在王俊杰随身携带的POSS机上刷了42000元,王俊杰收取钱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之后罗**多次要求王俊杰还钱,王俊杰给罗**还了4000元,还剩38000元至今没有还给罗**。 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罗**共计38000元人民币。
10、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俊杰以高利贷催债,合伙做物流公司,做网站,装修物流公司为由向李**借钱并将她的五张信用卡全部刷爆,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李**共计270000元人民币。
11、2019年3月,被告人王俊杰以需要钱周转为由问赵**借款13000元,随后在王俊杰随身携带的POSS机上刷走13000元,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赵**共计13000元人民币。
1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俊杰以自己在办一个物流公司为由问李**借钱20000元,李**通过微信转账给王俊杰20000元。被告人王俊杰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李**共计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俊杰共计在喀什市实施诈骗12起,涉案金额为850732元人民币。均未归还。王俊杰将骗取的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还欠款,在向被害人借钱期间,王俊杰已无偿还能力,但还是不断以借钱名义骗取他人钱财。从2019年4月14日开始,王俊杰为逃避欠债彻底失联,并乘坐飞机逃离喀什前往**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俊杰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国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讯问笔录1份,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