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王俊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号**户。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1年5月18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1月1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16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涛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俊涛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因非法行医多次被处罚。2019年8月,被告人王俊涛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幢**室,以妻子尚某甲法定代表人开设尚利诊所,并在明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行医资质情况下,于2020年5月13日晚在诊所内无医生当值时,为病患孟某某、吕某某等人进行医疗活动,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但王俊涛从现场逃逸,后于2020年6月15日到镇海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移送书、医师执业注册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村级卫生人员上岗证书、到案经过、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吕某某、孟某某、任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俊涛的供述;
4.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俊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俊涛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奕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俊涛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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