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王俊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俊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俊辉窜至开封县**镇**村,将村民文某某停放在门口一辆红色利之星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其红色利之星电动三轮车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俊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了被盗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人王俊辉盗窃地点的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及指认视频证明了被告人王俊辉的供述情况及案发地点的具体位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俊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俊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俊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俊辉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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