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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俊邑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王俊邑(曾用名:王俊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俊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俊邑为了收购初烤烟叶用于出售获利,于2018年9月开始多次收购大量初烤烟叶并囤积在其家中(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烟站斜对面新建房)和王某丁家仓库(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小学旁新建房)。红塔分局于2018年11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在王某丙家及王某丁家仓库查获140.11吨初烤烟叶及用于烟叶打包的打包机2台、切烟机1台、麻片1540片,并将查获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有等级的烟叶占抽检总数的98%,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抽检总数的2%。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烟叶认定价格为6720525.30元,麻片认定价格为5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俊邑现羁押在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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