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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保平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保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保平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陕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27日减刑释放。被告人王保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保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保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保平,听取了被告人王保平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保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保平酒后到徐州市云龙区**工业园一民房二楼发现一房间门未锁,遂趁无人之际,溜门入室进入该房间,并反锁屋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屋内的黑色银诺牌手电筒一个(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元)、小猪样式的存钱罐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2元)。被告人王保平在屋内盗窃时因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遂携带盗窃财物翻窗逃跑,翻窗过程中将所盗小猪式样存钱罐遗失在屋内床上。后被告人王保平携带所盗手电筒藏匿于他人房间后被他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保平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保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保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保平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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