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人,现住该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五征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管头镇核桃园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孙某某(王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被送至乡宁县**医院救治。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酒精含量检测单等;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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