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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健丞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王健丞,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健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健丞在本市新吴区**家园**号**室、**邸**号**室等地,通过有缘网、珍爱网、百合网等婚恋网站认识单身女性彭某某、唐某某等人,并虚构自己单身、在浙江、福建等地做生意等事实,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请领导吃饭应酬需要钱等理由,先后骗取彭某某、唐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54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健丞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350000元。

2.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健丞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1200元。

3、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健丞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870000元。

4、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健丞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1000元。

5、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健丞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桑某某人民币82000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健丞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银行取款单、借条、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个人信用报告、住院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尤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健丞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桑某某、张某某、证人徐某某、杨某丙、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银行监控等视听资料、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健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丞多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健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济峰

检察官助理:张润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健丞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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