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王健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王健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同年5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康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健康通过在快手短视频软件上冒称人民警察发布相关视频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并加王健康的微信。在微信聊天中,王健康谎称自己是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中队民警“王某某”。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2018年1月17日至同年2月17日,王健康通过微信以出差办案、出礼等需要花钱为由先后16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4000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健康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申某某为好友。在微信聊天中,王健康谎称自己是女性,并要和申某某谈对象。在取得申某某的信任后,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3月4日,王健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7次骗取申某某人民币7400元。
被告人王健康于2018年3月5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健康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康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他人钱财3400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7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健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为见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健康现监视居住,住在灵璧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5579****。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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