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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健康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健康,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王某某、楚某某、程某某等人,交叉结伙,驾驶车辆携带工具先后20余次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酒店工地等多处盗割电缆线,并将所盗电缆线截成小段装车,连夜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夫妇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被告人王健康共计参与盗窃22次,被盗电缆价值376853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程某某、楚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得赃款4900元,王健康分得11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7360元。

2.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楚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至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445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6684元。

3、2018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7400元分肥,王健康分赃款30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6135元。

4、2018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楚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23200元,王健康分得44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34846元。

5、2018年12月2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20550元,王健康分得34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30866元。

6、2018年12月7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6200元,王健康分得24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4332元。

7、2018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3000元,王健康分得30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9526元。

8、2018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24100元,王健康分得60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36198元。

9、2018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5300元,王健康分得11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3056元。

10、2019年1月9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2900元,王健康分得23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9376元。

11、2019年1月25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1000元,王健康分得18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6522元。

12、2019年1月30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0550元分,王健康分得60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5846元。

13、2019年1月31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210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8174元。

14、2019年2月11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410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1178元。

15、2019年2月12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4750元,王健康分得63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2155元。

16、2019年2月19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丙、王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5750元,王健康分得31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3657元。

17、2019年3月8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王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9800元,王健康分得24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4720元。

18、2019年4月6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王小磊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0800元分,王健康分得23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6222元。

19、2019年5月20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王小磊、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6000元,王健康分得800元。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9012元。

20、2019年5月24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885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3293元。

21、2019年5月25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350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0277元。

22、2019年5月26日夜,被告人王健康同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某某、刘某某夫妇,所卖赃款1590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23882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健康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电缆线(照片);2.书证:王健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 王晓蒙提供的天元建设集团恒大家居产业园项目电缆线收货单;李某甲微信交易记录;3.证人李某甲、楚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晓蒙陈述;5.被告人王健康的供述和辩解;6.物价评估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同步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康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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