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王健,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0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健窜至隆回县金石桥镇税务所四楼宿舍,见被害人伍某某的宿舍内无人,利用事先准备的一字起子将宿舍的大门撬开,溜进宿舍盗走伍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香烟8包(1包软中华香烟、4包蓝嘴芙蓉王香烟、3包和天下香烟)、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价格认证,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和香烟总价值人民币4654元。
二、2019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健窜至隆回县**镇**宿舍,先后撬开被害人郭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文某某、马某某、范某某人的宿舍门入户盗窃,共盗走人民币200余元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洗发水一瓶、多排插座一个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文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健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健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胡某某。
4.被害人:伍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隆回县金石桥镇。
郭某某,男,1971年出生,住隆回县北山镇。
文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隆回县北山镇。
肖某某,男,1965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双井社区。
马某某,男,1969年出生,住隆回县北山镇。
范某某,女,1974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
彭某某,女,1970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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