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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健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王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农场**宿舍**排**号。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王健为图财,趁宝坻区**农场线厂宿舍*排*号韩某某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韩某某家中,盗走3本集邮册及旧手机一部。经鉴定,集邮册及手机不予受理。

2018年7月初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王健为图财,趁宝坻区**农场线厂宿舍*排*号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及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495元,被盗耳环价值人民币1196元,被盗耳钉价值人民币598元,被盗手镯、项链不予受理。

2019年3月底的一天后半夜,被告人王健为图财,趁宝坻区**农场设备厂宿舍*排*号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盗走一部三星牌手机及一个充电器。经鉴定,手机、充电器不予受理。

2019年3月底的一天后半夜,被告人王健为图财,趁宝坻区**农场设备厂宿舍*排*号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王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健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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