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王健,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7月19日释放;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健,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健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假借恋爱之名,或谎称帮忙购房需要打点费为由,或以借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27651.94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健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杜紫藤”在相亲网站交友结识被害人于某某,并隐瞒假装与被害人于某某恋爱交往。在取得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健多次以请客吃饭、生病住院、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8126.66元。
2.被告人王健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通过虚构身份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并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乙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健多次以请客吃饭、送礼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5148.88元。
3.被告人王健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乙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健多次以急需资金周转、请客吃饭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2289.60元。
4.被告人王健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隐瞒已婚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夏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健多次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88401元。
5.被告人王健于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自己警察身份,并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何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健多次以请客吃饭、帮忙注册店铺商标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622415.80元。
6.被告人王健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翟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健多次以急需资金周转、缴纳房租等理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121090元。
7.被告人王健于2019 年7月至10月期间,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李某甲购置吴中区**小区房产,后以找关系需要打点费为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合计57780元。
8.被告人王健于2019年12月23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南门口,以借为名,并使用1块假的Paneral手表、1本伪造的本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为担保,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合计6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健归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钟表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健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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