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王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2********,布依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王健在与甘肃省酒泉市的被害人俞某某聊天时得知俞某某的工作单位较为偏僻,便向俞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其调动工作单位,可以帮其买到二等功,俞某某相信后,王健便以调动工作、买功需要找关系请客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取俞某某共计人民币5.7954万元。
2020年2月,被告人王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向被害人陆某某、班某某等人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通过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陆某某、班某某等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健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骗取贵州省贵阳市的被害人陆某某向其支付定金0.5万元;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健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骗取贵州省贵阳市的被害人班某某向其支付定金0.3万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健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骗取贵州省贵阳市的被害人刘某甲向其支付定金2.3万元;
4、2020年2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王健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骗取重庆市涪陵区的被害人张某甲向其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
5、2020年2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王健虚构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事实,骗取重庆市南川区的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支付货款共计28万元;
被告人王健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予以挥霍。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健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陆某某0.5万元、退赔被害人班某某0.3万元,取得了陆某某和班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张某乙、曾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健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红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健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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