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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健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12号

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健因沉迷网络赌博,便以合作投资房产、销售口罩、母亲生病、生活困难等为由,诈骗吴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廖某某、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2374838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借款、个人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健谎称要与被害人吴某某以投资本市**镇**房产,商定由吴某某转账给王健16万元人民币,具体投资事宜由王健操作。随后吴某某分四次共转账16万元给王健**银行账户,双方签署了书面合作协议。后王健将该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健谎称可以帮忙预定房号和购买本市**镇**府的地下停车位,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定金7.5万元,张某某分两次转账7.5万元至王健**银行私人账户,王健签署了承诺书给张某某。2020年4月6日,王健称其收取张某某7.5万元定金实为诈骗,张某某遂带王健到**分局**派出所协商,当晚王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万元给张某某。

3.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健编造其母亲糖尿病转成尿毒症需要医药费、被张某某起诉致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等理由向被害人冯某某借钱,分5次骗取冯13万元。后王健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2020年1月,王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偿还冯某某1万元。

4.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健编造其母亲身患尿毒症需要医药费、合作投资本市**镇**别墅、因工作上的事被人报案等理由向被害人廖某某借钱,分5次骗取廖共29万元。后王健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络赌博、个人消费。

5. 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龙某某经被告人王健介绍选中本市**镇**府**号楼**房。2020年3月19日,王健向龙某某谎称预定上述房产要交1万元诚意金,否则会被其他顾客买走。龙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通过微信给王健转账1万元,后王健将该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6.2019年10月,被害人罗某某经被告人王健介绍选中本市**镇**府**栋**房。2020年3月3日,王健谎称交3万元作好处费可为罗某某保留上述预定的房产至半年后,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王健转账3万元,后王健将该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7.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王健谎称其有N95口罩供货渠道,要求被害人李某某交15万元作为诚意金。李某某分三次共转账15万元至王健**银行账户,王健随即写下收条并发给李某某,后王健将该1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4月4日,李某某向王健催还诚意金,王健称15万元诚意金已被其挪用,无力偿还。

8.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健编造帮顾客办社保出事、欠高利贷、母亲生病、工作上出事需要用钱、合作投资本市**镇**府房产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傅某某投资款、借款共计2544487元。2020年2月15日,傅某某向王健催还借款,王健称其向傅某某借钱的理由和合作投资房产均是虚构,傅某某转给其的所有款项均被其投入到网络赌博并输掉。2020年2月15日、2月16日王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偿还傅某某2.5万元、7万元。

2020年4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健自行到**分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健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健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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