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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允生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王允生,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号。因吸毒,于2005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购买毒品,于2007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7年8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1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8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9月10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允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1日)。被告人王允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允生在本市东城区祁年大街南五圣巷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艾某某(均另案处理)贩卖白色晶体一包,后民警查获刘某某、艾某某时在艾某某身上起获上述白色晶体。经鉴定,起获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经称量,重量为0.4克。

2019年11月13日,王允生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允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白色晶体及包装袋(照片)、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被告人轨迹信息、吸毒人员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允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王允生、李某某对艾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联系购买毒品录像、抓捕及起获录像、称量及取样录像、手机数据恢复光盘、电话联系证人李某某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病历材料、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允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允生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允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允生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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