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王元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85********,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号。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元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元兴单独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侵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一楼房间内挂在衣架上的一个女士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70元窃走,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元兴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照片、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元兴前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元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霞
检察官助理:王逸雯
2020年5月26日
附:
被告人王元兴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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