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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元波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08号 

被告人王元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镇**社区**坪**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元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元波曾为被害人罗某某办理过装修贷款。2019年2月18日,罗某某在本市**镇收到王元波的信息,王元波称可以为罗某某办理一笔30万元的贷款,但要收取7500元的手续费,罗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转了7500元手续费给王元波。同年2月21日,王元波打电话联系罗某某称罗的信用度出现问题贷不了款,要求罗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及密码、银行验证码、身份证拍照发给其,其帮忙操作贷款。罗某某信以为真便将其持有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的卡号及密码、银行验证码、身份证拍照发给王元波。王元波在骗取了罗某某的上述两张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随即利用其本人手机云闪付绑定上述两张信用卡,然后去到湖南省蓝山县**水果副食店,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共计刷走了罗某某两张信用卡内的53200元,后失去联系。

二、诈骗犯罪事实

(一)2018年,被告人王元波在本市**镇认识黄某某,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王元波掌握了黄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密码信息。2019年3月5日8时许,王元波没有经过黄某某同意,在本市**镇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黄某某的微信,然后冒用黄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发信息向被害人马某某借钱,马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了3900元到黄某某的微信,随后王元波再将39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同年3月29日,马某某找到黄某某后发现被骗,随后报案。

(二)2018年,被告人王元波曾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过装修贷款。2019年3月21日,王元波联系王某甲称可以为其办理一笔30万元的装修贷款,但需要收取7500元的手续费。王某甲信以为真便通过便转了7500元到王元波提供的银行账号。随后王元波又以操作失误、贷款需要疏通关系等理由,要求王某甲分两次将15000元转到其提供的银行账号。王某甲被骗取22500元手续费后,发现贷款一直没有到账,且无法联系王元波,随后报案。

(三)2020年2月1日,被告人王元波在东莞市**镇****业主微信群“****五期交流群”(群内有业主230多人)发布其能买到N95型口罩的虚假消息,被害人王某乙等12名业主信以为真添加了王元波的微信。王元波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丙、陈某甲、邹某某、陈某乙等12人口罩款共计5338元后,将王某乙等人拉黑。同日,王元波又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微信骗取了被害人文某某278元。

经侦查,20120年2月2日,公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镇抓获王元波。破案后,王元波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王某乙等12名业主赃款共计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元波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元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又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元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元波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八册(含光盘十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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